工作满一年后提出辞职。签订劳动合同里面写着“第一年工奖总计为2万,每月底薪800,全勤奖100”。实际工资发放时为底薪650,全勤奖100,按劳所得工资约500,每月实际拿到工资1300左右。
转正工作满1年,提前30天提出辞职,老板拒绝支付剩下的工奖,说剩下部分的是奖金,不是工资,是老板看员工表现给予的奖励。
事实上合同规定,第一年工奖总额为2万,转正满1年半才可拿到第一年的全部工奖,若中途辞职,则扣发部分工奖不再发放。这是签订的合同中写明的,已签署。
问:正常程序辞职,员工可否拿到被企业扣发的工奖,或者说老板所说的“奖金”;还是说按照合同规定,合同条款是合法的,员工不能再拿到剩余部分的工资,或说“工奖”?
如果合同条款不合法,是否可以去当地劳动部门投诉?
除了合同是自己这里有的,没有其他有力证据了。怎么办?
追答人证、考勤、加班单等等都可以用,可以麻烦还在单位的朋友帮忙搜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