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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领土取得和变更的方式传统上有五种,即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和征服。
1、先占。先占是一个国家有意识地取得当时不在任何其他
国家主权之下的土地的主权的一种占取行为。先占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先占的客体必须是不属于任何国家的土地,即“无主地”。
在18世纪及以后,国际法要求先占的完成必须是实现有效占领。有效占领的两个基本事实是:(1)占有,即以国家名义宣布占有该土地,把它置于自己主权之下;(2)行政管理,即设立行政组织,维持先占土地的公共秩序。
先占与发现是有联系的。发现赋予发现者的国家以一种不完全的所有权。
2、添附添附是指土地通过新的形成而增加。它有自然添附和人工添附两种。人工添附在涉及其他国家的利益时,应谨慎从事。
3、时效时效是指一国长期、不间断和公开地占有和统治他国部分领土而取得该部分领土的主权。它与先占不同:前者是占领他国的部分领土,后者是无主地。
在国际法律实践中,时效并不是一项单独存在的法律原则,它通常是与默许、禁止反言的观点以及抗议或不抗议的效果联系在一起的。
割让割让是指一国通过条约将其对国家领土的主权转移给另一国。割让不得违反国内法有关于割让领土的限制,必须有转移主权的意思。
4、割让是以条约为基础的,有强制性割让和非强制性割让两种。强制性割让通常是战争或战争威胁的结果,已为现代国际法所废弃。国家可出于不同的动机和不同的目的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进行领土割让。
5、征服征服是指战争结束后,征服国将被征服国领土全部或部分加以兼并的行为。征服不同于割让,它不以条约基础。
在发动战争被承认为是一种主权权利和战争是合法的时期,征服被接受者为领土取得的一种方式。但在现代国际法上,征服作为国家取得领土的一种方式,在法律上已再没有存在的余地了。
在上述五种领土取得方式中,除添附外,其他几种方式都曾被
殖民主义、帝国主义广泛利用,以达到夺取他国领土的目的。所以,以现代国际法的观点来看,只有添附符合国际法,其他几种方式都不能作为取得领土的有效根据。然而,它们仍具有历史的意义,即国际法上的时际法原则的作用。
随着国际法实践的发展,产生了新的领土取得方式,其中特别重要的是人民自决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