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简要如下:
我今天39岁,2008年2月25日晚20点左右开一辆车在花园路维五路锦江大厦对过停车,因停车费与收费人员发生争执,争执中上方都相互动了手,并且对方用手掌将我的汽车前引擎盖击了一个20公分左右的椭圆坑。
双方伤情为:
对方的头上有两个包,他说他的牙被我打掉了,此项纯属诬陷,理由如下:
1.如果是我用拳头打掉他的牙,为什么我手上没有一点伤痕。
2.如果一颗牙被打掉了,口内应该有血迹,但是它口内没有任何血迹。
3.如果打掉门牙,也应该是门牙或里嘴唇较近的牙齿,但是它却说是里面的大牙掉了。
4.在派出所我看了对方的口内,他的口中左侧最里面确实少了两颗大牙,但是牙床比较光滑,应该是很早以前就掉了。
我的脸和脖子各有几条十公分左右的血道,并且毛衣和外罩损坏。
争执期间我们上方都报了110,110来后对方非要求到派出所里处理,最后等了半个小时左右派出所把我俩带到维五路上的一个派出所,情况简要如下:
派出所一字不提我的伤情、衣服被损坏、并说我的汽车引擎盖是小问题,问我想怎样处理,我说想让对方赔偿我的汽车修理费用,管事的民警说让我等会,去和对方协商一下,回来后并暗示我说对方是弱势群体,并且此人比较无赖,你是白领和不要他较劲等等的话语,最后说如果你们上方调解不成,只有把我和对方全部拘留起来,并说对方要求你陪偿2000元,你的车修理一下500元,你再给他1500元这事就算了。。。。。。最后我还怕被拘留和对方说了说给了1000元。
问题是:双方打架派出所如果调解不成,是否必须拘留双方?
如果不是,派出所这种处理结果是否合法,我是否可以起诉派出所?
拘留是不能免除的。双方打架一方轻微伤,不能调解就到法院起诉,按照规定赔偿。
因民事纠纷引起的打架,双方调解成功后不进行治安处罚。拘留,承担的是行政责任,不能免除或者代替民事赔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打架了,双方都有责任,对于先动手的,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双方因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打架斗殴,需要根据双方的过错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般来说,先动手的一方过错责任较大,当然如果对方侮辱、诽谤在先,情节恶劣的,那责任就另当别论了,具体双方责任大小是需要法院综合全案来确定的。
如果是一方无故殴打另一方,那么被打一方是可以采取正当防卫的,给对方造成的损伤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如果造成轻伤以上,就构成故意伤害罪,要判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