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合伙吗?

如题所述

这个说法本身肯定是错的。
《律师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二)合伙人的出资额及出资方式;(六)合伙人收益分配及债务承担方式……
既然有出资,有收益分配和债务承担,怎么会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呢。
温馨提示:答案为网友推荐,仅供参考
第1个回答  2019-01-24
盈利可以是律师执业的结果,但营利不应是律师执业的根本目的。

从律师的职业特点来看,律师本身便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服务业,虽然是服务业,但很多时候是以智囊乃至老师的身份来对当事人所面临的纠纷进行指导。

那么,假如一个律师是以营利为目的,时刻准备着提高业绩收入而不是依法执业;那么利用相对于当事人的专业知识优势来谋取更高的利润便是一个符合逻辑、充满诱惑的选择。律师所面临的当事人也许不是很懂法律,但一定了解人性。

当律师完全以营利为目的时,是难以给当事人提供有质量的法律服务的。长久的以营利作为律师执业的出发点,对律师的整个职业生命而言,是弊大于利。
第2个回答  2012-08-27
律师首先是一个职业,用于谋生的,所以是不排斥营业。成立律师所就是为了给律师一个工作的平台,就是为了从事法律服务,从中收取相关费用,也就是赢利
第3个回答  2012-08-27
法律不禁止律师事务所营利。
但是,假定律师事务所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那么,它就不能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经营活动。

如果有其他问题,可以随时留言。

深信百度平台专家乐意为你解疑答惑。

郑州市中原区石佛法律服务所李敬民祝福你快乐,健康。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相似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