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事务所的性质

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目前的形式包括:国资所,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对不对?
不同体制的律所分别是一个什么性质的单位?公司?企业?事业?其他?
另外,成立不同体制的律所的条件都是什么?其中对合伙人的执业时间是如何规定的?北京的律所对合伙人的职业时间与国家或其他地方的规定有
区别吗?
还有,律所的执业律师的社会保险如何缴纳?是完全由个人律师承担,还是与企业的方式一样,由律所与个人共同承担?
谢谢谢!
同时,保险这一块,有什么具体的法律依据吗?

律师事务所的性质为事业单位。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国有、合伙、合作或者其他形式,都应当属于事业单位,从目前市场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来看,大部分是自收自支。 劳动法已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是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无论是姓“公”,还是姓“私”,已统称为“事业单位”。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五条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

(四)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律师事务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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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05-29

有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也有律师个人开办的个人所,律师合作开办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前者与法律顾问处的性质相同,只是名称不同而已;后者是在改革、开放中新出现的,实行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它们从事的法律服务内容没有什么区别。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1、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2、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3、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4、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4、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书面合伙协议;

2、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3、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4、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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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7-09-10
  属于事业单位一、我国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合伙所、个人所和国资所三种组织形式。二、律师事务所无论是国有、合伙、合作或者其他形式,都应当属于事业单位,从目前市场上律师事务所的经营情况来看,大部分是自收自支。 此外,劳动法已将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是社会事业性质的组织,无论是姓“公”,还是姓“私”,已统称为“事业组织”。
  根据2007 年修订的《律师法》第三章 律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可见律师事务所一般是合伙制,现在允许私人制
第3个回答  推荐于2017-10-07
第一,据我所知,现在没有国资所,原来的国资所已经基本上全部转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作制的所也是少之又少,但确实还有,个人律师事务所目前已经不允许在城八区(这个不用解释了吧)成立,只在远郊区县进行试点工作.第二,个人认为,律师事务所的性质目前没有确切的法律定位,律师法只是概括了三种形式,国资,合作和合伙.并没有详细的阐述.我曾经看过一篇文章,把律师事务所的性质描述为"律师依靠专业知识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自律性行业组织"我个人认为是比较贴切的.第三.A.国资所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专职律师。B.合作所的设立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章程;(2)有10万元人民币的资产;(3)有3名以上的发起人;C.合伙所设立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3名以上合伙人; (4)有1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产。合伙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二)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三)担任合伙人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合伙人在律师事务所成立两年内,退出合伙或者被除名的,一年内不得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执业纪律、职业道德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三年内不得作为合伙人申请设立新的律师事务所,但能够证明对导致律师事务所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事由不负管理责任的合伙人除外.以上是北京的规定,是否与其他地方的规定不同请你自行比较.第四,<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合伙律师事务所聘用律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并为聘用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具体保险事宜,如在北京,可向北京市司法局咨询.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4个回答  2015-05-05
律师事务所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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