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个回答 2008-02-25
旧的《劳动法》中没有关于竞业禁止的规定,只是在《公司法》中提到一点。新的《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但是有两个前提条件:1、是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就已经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且该条款并不是法定的;2、是必需按月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即是说,保密协议并非法定的义务,和劳动合同一样,它是双方合议的产物,即双方协商达成的一致意见。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没有约定保密条款,在合同解除时强迫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你们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给付工资待遇,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以签订保密协议为前提。
如果单位以签订保密协议为借口,不予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你可以直接到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