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房产证怎么办理

如题所述

一、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如何办理
拆迁安置房的办理需要通过房管部门来办理。拆迁安置房房产证办理的大致流程:
1、初始登记:依据相关资料按每幢楼办理在拆迁人名下。
2、转移登记:依据初始登记的房屋权证和《拆迁安置协议》等相关资料登记到每个安置户名下,并颁发房屋权证。
二、拆迁安置房购买注意事项
1、安置房能不能贷款
如果没有房屋产权证不能办理贷款,有房屋产权证是可以贷款的。具体要看不同银行是否愿意接受抵押,有的安置房在公积金管理*也可以办理贷款。
2、房产证问题
安置房的土地性质是归为国有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
有产证的安置房买卖才是合法的,如果没有产权证就是小产权房,购房者也就没有产证,落户是不可能的,一旦房主反悔,购房者权益是得不到保护的。
3、房屋质量问题
安置房的利润往往是被套死的,建筑商往往能偷工减料就偷工减料以增加利润。当然也有比较好的安置房师范工程,这样的安置房质量相对会好一些。
4、交易时间问题
(1)上市时间限制
很多安置房在交易的时间上政府会有所限制,因为避免影响安置房的低价震荡楼市。一般是几年之内不让上市交易。
(2)安置房交易时间长风险大
安置房价格便宜,但是如果房价出现波动,房主为了获得更大利益,有可能过户时候转过给出价高的购房者。
5、房屋设计问题
安置房一般电梯配比较低,这样势必或造成生活上的拥挤,生活质量得不到保障。
法律依据: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条 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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