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份证上的曾用名能去掉吗

如题所述

身份证上的曾用名无法删除。曾用名记录了公民曾经使用过的名字,这一记录会被保存在公民的户口簿和户籍系统中。若要更改名字,需要提交以下几种证明材料:
1. 申请人亲笔签署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者,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2. 若父母离异导致16岁以下子女更改姓氏,需提供离婚证明,并由父母双方共同签署协议书。
3. 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 若申请人为单位或学校员工,需单位或学校的人事部门出具变更证明;若为在校学生,需学校出具证明;无单位者,由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出具证明。之后,由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字,派出所主管审批后,在户籍室办理。
变更名字的具体手续包括:
1. 前往户口所在地的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开具无刑事处罚记录证明,本人必须到场,携带户口本和身份证,留下十指指模。证明大约一周后可取。
2. 准备两张一寸近期照片,并到当地派出所领取两张《户口登记内容变更申请表》,填写完整。
3. 申请表拿到村委会(乡镇)或居委会(街道)签字盖章。若申请人为学生或有单位,学校或单位也需出具证明。
4. 申请人写一份户籍改名字申请书,连同上述证明和户口本、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派出所和县(市、区)公安局(通常需三人以上)全部同意后,手续完成,即可申请新身份证。
综上,曾用名是指公民在求学和工作期间曾经使用过的名字。中国公民的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上记录的曾用名,以及户口迁移证上的别名,都应是公民在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并正式使用过的姓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七条:户口登记内容变更或更正时,由户主或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进行变更或更正。必要时,可要求提供相关证明。第十八条:公民变更姓名,按以下规定办理:(一)未满18周岁的人需变更姓名,由本人或父母、收养人申请;(二)18周岁以上的人需变更姓名,由本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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