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约法》颁布前中华民国的政体是内阁制还是总统制

如题所述

临时约法颁布前按照《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是总统制,南北议和后被迫推举袁世凯为大总统,为了限制袁独裁,制定《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改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

以下引用:
新成立的共和政府是实行总统制还是实行内阁制,民国初期的共和实践者并没有充分和理智的认识。共和政府成立了,政府形式的问题又引起了争论。未来的国家政体的组织形式是一个十分重要而又异常复杂的问题。按照早期革命派的纲领,首先应该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军政府,经由军政而训政最后实现宪政,此时还谈不到宪法上的总统制和内阁制问题。然而这时革命党人早已将革命纲领抛在了一边,就是立宪派也热切地希望共和宪政的迅速实现,完全没有想到由专制而达共和必经的过程。在当时的形势下,如果君主立宪不在考虑之列,则可供选择的政体只有两种:一种为美国式的总统制,一种为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从革命派自同盟会以来的纲领来看,基本上是接受了孙中山早前的观点,即在革命成功后成立以美国为参照的共和政府。但是在革命军政府成立时,革命派内部就政府组织形式,围绕着总统制和内阁制产生了分歧。宋教仁提议未来政府形式采用内阁制,孙中山坚决反对,主张效法美国实施总统制。在当时看来,实施总统制比较能得到同盟会多数成员的赞成,而且符合社会其他阶层及政治派别中多数人的愿望。武昌起义后,主张“美利坚合众国之制度当为吾国他日之模范”的《组织全国会议团通告书》得到广泛响应,其18位发起人均为张骞、汤寿潜、于右任、高梦旦等颇具影响的人士即为明证[3]。为了保持团结,宋教仁及其他反对派不得不放弃自己的主张,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规定共和国实行总统制。但是到1912年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时,革命派寄希望于用法律来约束袁世凯,于是在《临时约法》中将政府组织形式作出重大修改,将南京临时政府已经开始实施的美国式总统制改为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大总统徒享虚权。

《临时约法》 规定“中华民国”实施责任内阁制,这一政体的选择,有明显的“因人立法”的因素。同盟会会员显然对袁世凯缺乏信任,但因为力量对比悬殊又不得不让步,只好在让步的同时设法防范。防范措施,首在立法改制,而同盟会会员在参议院占据多数,也为出此一策提供了便利条件。这是孙中山等人不得不犯“因人立法”之忌,毅然改变政体的原因。从革命党人的动机来看,固然是希望用法律来防止袁世凯专权,保障民国的实现。但是由此在政治上也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即政府组织形式的确立,以宪法起草人当时的认识和动机为依据,大大削弱了政府组织形式的权威。从更深层次上讲,约法为国家根本大法,事关国家基本制度,应根据国情、民意及社会发展趋势慎重采定,而不应以一时最高行政长官的人选更迭为转移。国家不是政治家的试验场,政体制度更不容许反反复复如弈棋,况且限制袁氏专权须以相当的政治军事实力为后盾,徒以一纸约法要求对方遵守,不啻是幼稚的想法。由于在共和制的实现形式上大家并没有普遍共识,因此,随意更改国家政体形式也就算不上是什么大事了。到袁世凯上台之后,先是将内阁制又改为总统制,接着又赋予总统绝对权力并且实行终身制,也就不足以引起人们的警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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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2-01
《临时约法》颁布前颁布了《中华民国临时组织法大纲》以美国为蓝本确立了总统制,《临时约法》是把政权移交给袁世凯之前为了限制袁世凯的权利而制定的,确立的是内阁制,但袁世凯掌权后,解散内阁,没有实际实行
第2个回答  2008-12-01
总统制因为那时还没有内阁
第3个回答  2008-12-01
约法颁布前,应当属于看守内阁吧。
第4个回答  推荐于2016-12-01
《临时约法》颁布前有一个起着临时宪法作用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1年12月3日公布,1912年1月2日修正),其内容:
第一章 临时大总统
第一条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各省都督府代表选举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代表投票权,每省以一票为限。(此为修正文,原案无“副总统”三字)。
第二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治全国之权。
第三条 临时大总统有统率海陆军之权。
第四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
第五条 临时大总统制定官制、官规,兼任免文武官员,但制定官制、官规,及任命国务员及外交专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此为修正文,原案为“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任命各部部长及派遗外交专使之权”。)
第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参议院之同意,有设立临时中央审判所之权。
第七条 临时副总统于大总统因故去职时升任之,但于大总统有故障不能视事时,得受大总统之委任,代行其职权。(此条修正时加入,原案无。)
由这些条例完全可以肯定,《临时约法》颁布前中华民国的政体是总统制。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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