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否有违法

背景:我初三,外公住院,我妈对我爸不满(无理取闹),我妈因为家里的经济问题对她爷爷(90岁离休干部)不满,觉得她爷爷所有问题该听她的而不该听她妹夫的(无理取闹,难听点叫怨妇)

她要求我每个周末两天下午晚上全去医院看外公,弄得我除了做作业没时间学习。

初三学习紧,学校赶课程,而且我们学校卷子又公认全市最难。我数学成绩有所下降(其它科目全部上升)。她说我是因为有手机所以影响我成绩,要求我上交手机(完整的无理取闹)。我不上交就不让我上课,威胁我要敢出门一步就到我学校闹。(我家没有报纸,没有网络,没有固话,不让看电视,如果收手机再收我就与外隔绝了。压力大,再这样我就受不了了)。而且她不管其他原因,就因为自己没钱用就要卖我手机。

而她有任何不爽都拿我出气,有时打有时骂,有时候一哭二闹三上吊,弄得我不能专心学习。弄得我现在有心理的阴影,看见她就有点提心吊胆的感觉。

我但凡有信,她总要先拆了过目。而且她还常未经我同意翻我抽屉和书包。

这样有违什么法么?我要怎么保护自己?
请问有什么违法的地方?具体的。
另:我是手机UCWEB上网。
追加100给最佳,积分就是用来提问的
另外,别说什么沟通,我爸在,我外婆在,谁在都没用,她神经有点问题。
我家经济状况也不差,就是她天天挥霍,我一天就是坐公交两块钱,最多多花1块买点东西吃。她随便一天都要1、200,再多钱也不够花。
我爸有准备和他离婚。
暂时对第三条,第五条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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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第三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来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国际主义、共产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反对资本主义、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四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三)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第五条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予以劝阻、制止或者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已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需要,采取组织措施,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会、青年联合会、学生联合会、少年先锋队及其他有关的社会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保护未成年人有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八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
第九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以及聚赌、吸毒、卖淫。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款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依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第十七条 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工读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工读学校应当对其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工读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第四章 社会保护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及公民,开展多种形式的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建立和改善适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动场所和设施。
第二十二条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公园等场所,应当对中小学生优惠开放。
第二十三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部门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第二十四条 国家鼓励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艺等单位和作家、科学家、艺术家及其他公民,创作或者提供有益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作品。出版专门以未成年人为对象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国家给予扶持。
第二十五条 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向未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条 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不得有害于儿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条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室、寝室、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室内吸烟。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二十九条 对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负责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 护人的,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第三十一条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第三十二条 卫生部门和学校应当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卫生保健条件,做好预防疾病工作。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发展托幼事业,努力办好托儿所、幼儿园,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兴办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提倡和支持举办家庭托儿所。
第三十四条 卫生部门应当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积极防治儿童常见病、多发病,加强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和对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培养和训练幼儿园、托儿所的保教人员,加强对他们的政治思想和业务教育。
第三十六条 国家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荣誉权不受侵犯。
对有特殊天赋或者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国家、社会、家庭和学校应当为他们的健康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第三十七条 未成年人已经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再升学的,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他们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为他们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三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第三十九条 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四十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少年犯管教所,应当尊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机益。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看管。
对经人民法院判决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服刑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决前,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第四十三条 家庭和学校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配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所在的少年犯管教所等单位,共同做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人民法院免除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继承案件,应当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继承权。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离婚双方因抚养未成年子女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应当根据保障子女权益的原则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七条 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对其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条 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现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
第五十一条 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淫秽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二条 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虐待未成年的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的未成年人实行体罚虐待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溺婴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引诱、教唆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卖淫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有关条例,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本法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刑法有关条文

第三十六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处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二条 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一百八十三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司法工作人员违反监管法规,对被监管人实行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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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8-10-16
1、“这样有违什么法么?”:有,但违法的地方不多、违法的情节和后果也不严重。
(1)她“有任何不爽都拿我出气,有时打有时骂,有时候一哭二闹三上吊”:朋友,我觉得你这话说得严重了点,她对你“有时打有时骂”倒是有可能,但母亲对儿子也用“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法的不多,是你太夸张了、还是你妈妈太过分了?
母亲虽然依法有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条21条),但母亲并没有打骂子女的权利:打人侵犯人身健康权、骂人侵犯人格权。违反了《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2)“我但凡有信,她总要先拆了过目”:违反《宪法》,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权(附:《宪法》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3)“她还常未经我同意翻我抽屉和书包”: 违反《宪法》、《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

(4)“她不管其他原因,就因为自己没钱用就要卖我手机”:违反了《民法通则》《物权法》的规定,侵犯了你的手机所有权。

2、“我要怎么保护自己?”:别看到我给你列了一大堆她的违法之处就高兴、就想着能通过法律手段保护你自己了,事情还差得远呢:
(1)如果你想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你首先必须找到她侵犯你合法权益的证据:她把你手机已经卖了的证据、她打你骂你的证据、她拆你信翻你书包和抽屉的证据:可以是照片、录音、证人的证言、她承认的书面或其他形式的证明等,你有吗?没有证据,你想通过法院起诉她,让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目的就达不到。

(2)其实,即使你有以上证据,在告到法院时也很难处理:一是因为你们是母子,你还是未成年人,她对你有监护权:如果你没有证据证明你对你管教的方法太过分,就不能算是她侵权;二是你不能自己去起诉,只能让你爸爸代理你去起诉,夫妻、母子打侵权官司、在法庭上兵戎相见,关系尴尬、每一步都伤心伤情的。三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违法性质很难界定,一般不会作为违法犯罪处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就规定,家庭成员之间的盗窃行为,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即使构成犯罪处罚也从轻处罚。

(3)所以:我认为,不到你实在忍让不了、她的行为实在太过分的程度,到法院告她这招不能用。

(4) 但,也不是说就一点办法没有、你只能忍受,可以想想别的办法,比如:
①躲她远点:你以课程紧为由要求住校、或者是与同学到外面租房住,也可以要求住到亲戚家。

②你可以自己直接和她交锋:但不要她吵,你把你的想法写好,放到她面前,和她说:你已经大了,请她尊重你的权利,不要干涉再翻你的书包和抽屉、不要再给你增加心里压力、不要拿走你的手机剥夺你最后一个与外界联系缓和心里的渠道,如果她不能尊重你,你将离家出走或是去告她(但你不能真的离家出走!吓唬她一下就得了。现在是初三,如果你努力考上一个较好的、远一点的高中,你就可以不再受苦了)。

③也可以请一个律师或长辈或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人、或妇联的人或者老师和她谈谈,让她明白她那样对待你是违法的。

3、朋友,我觉得,你母亲目前的行为可能与她的心理有关,也许她现在正在更年期,你不能和她太较真:怎么说她也是你妈妈,你外公现在又正有病,希望你能多体谅她。

4、还想提示一声:
(1)你爸爸想和你妈离婚的事,你最好别干涉、也别掺合,因为他们如果真的离婚了,对你绝对没有一点好处:你爸爸离后再娶,后妈的脾气不一定就比你亲妈好;亲妈怎么过分,也还是在为你着想,希望你能学习好、希望外公认为你孝顺,但后妈就说不定会怎样了:没妈的孩子像棵草,你难道想尝尝那滋味?!
(2)对去看外公,不要抱怨,尽量挤出时间去;如果实在课程紧,就多给你外公打个电话问候,让老人感受到你的孝心就行。
(3)你如果真想彻底、早日“摆脱”你妈的管束:就把所有的心思和精力都放到学习上,争取跳级、争取拿第一,早日上大学,然后报个离家远的好大学,“远走高飞”,那时就是你的天地、你的世界了,但是,希望你能知道,母亲不会恨你、不会害你,我知道这话你不爱听,也许将来有一天你会明白的,现在你只去努力就行了,我相信你有这个能力,因为在心情如此糟糕的情况下,你竟然还能让大多数课程保持上升趋势,就说明你有潜力、有实力!与母亲鏖战,不如自己苦战拿出成绩!
第2个回答  2008-10-15
你所说的这些关于你妈的行为也好,品质也好,除了她私自拆你信件,查看你私人用品,是违法的,侵犯了你的隐私权,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她赔礼道歉,,除了这一点法律可以解决,其他的都属于家庭之间的不合,或者说家庭摩擦,这个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应该怎样处理的,完全属于道德范畴内的事,所以在法律角度上我没有好的意见给你
鉴于你补充的内容,我估计想用沟通,包容的方式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可以感觉到她在你们家里是个很霸道,且不孝的女人,(请别介意我用这样的词来形容你妈妈),
如果你家人都对她表示强烈不满,且没有办法改变她,那么在你爸爸有离婚想法的时候,我建议这是最好的解决办法,,,可以让你爸爸以夫妻感情不和,以及她的品行,日常行为等,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0-15
可以看出你妈脾气暴躁,什么事都要以她为中心的性格.但也不难看出她对你是关心的,对你的学习成绩是在意的,(理由:你的数学成绩有所下降,你妈就以为手机影响了你,试问她如不关心你,会管你这么多吗?只不过做的有点过头而已).
母子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母亲望子成龙,做法偏激.儿子自然产生抵触心理.如此日子一久,自然会产生摩擦.建议你在你母亲脾气上来时,你静下心来不去搭理她或顺着她,等她气过后,试着跟她多做交流,你们毕竟是母子,血脉相通,相信会改变现状的....不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愿你合家欢乐,学习进步!!

你好,长辈对晚辈进行适当督促和管束是必要的,但要注意效果,不能弄得像你这样产生反感.至于干预你的通信自由,确有触及法律的地方,如果没有母子关系这一层,肯定可以追究违法责任,现在因为有这一层,不便追究法律责任,只能认定其管束晚辈的行为不适当.可以通过引导她多参与你所在学校主办的家长学校这类组织的活动,促使她提高认识,改进方法.
第4个回答  2008-10-15
可以看出你妈脾气暴躁,什么事都要以她为中心的性格.但也不难看出她对你是关心的,对你的学习成绩是在意的,(理由:你的数学成绩有所下降,你妈就以为手机影响了你,试问她如不关心你,会管你这么多吗?只不过做的有点过头而已).
母子之间的关系是很微妙的,母亲望子成龙,做法偏激.儿子自然产生抵触心理.如此日子一久,自然会产生摩擦.建议你在你母亲脾气上来时,你静下心来不去搭理她或顺着她,等她气过后,试着跟她多做交流,你们毕竟是母子,血脉相通,相信会改变现状的....不说了,清官难断家务事,愿你合家欢乐,学习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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