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破产清算中存在哪些刑事法律风险

如题所述

  企业在经营活动过程中,由于管理、技术、产品质量等原因,可能导致资不抵债的现象出现,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可依法申请破产,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也容易出现刑事犯罪。如【妨害清算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虚假破产罪】等。


  一、刑法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

  1、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是故意犯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追诉的标准以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以追诉。

  二、刑法第162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1、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检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7条:“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隐匿、销毁的会计资料涉及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为逃避依法查处而隐匿、销毁或者拒不交出会计资料的。”

  三、刑法第162条之二【虚假破产罪】

  1、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本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过失不构成本罪,另外犯罪的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其它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一般是指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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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2-13
企业破产清算中常见的刑事犯罪罪名可以分为两大类:与破产清算直接相关和与破产清算间接相关。
  (1)虚假破产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律师解读
  虚假破产罪是企业破产清算中最为常见的刑事犯罪罪名,它是2006年6月29日《刑法修正案(六)》所增设,它往往发生在企业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前,实施虚假破产的时间界限,应当截止于公司企业提出破产申请之日。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资产或者虚构债务,最主要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2)妨碍清算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律师解读
  妨害清算罪不仅仅会发生在企业破产时,在企业正常清算时,也会时有发生。它发生的时间是企业在清算时,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资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假、伪造的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最主要是侵犯了债权人的利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3)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 律师解读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只要有其中任何一种情形,均可以构成犯罪。该罪通常的表现形式是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予以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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