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的出资范围是什么,强行退伙有什么法律责任

如题所述

这须从广义理解与狭义理解化分:  广义上合伙企业的财产的法律属性属于共有财产。狭义上合伙企业的财产分为共同共有和共有两部分,合伙企业财产中出资部分的法律性质,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若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则其收益均属合伙人共有财产,出资部分属于共同共有财产。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对个人合伙的财产归属是这样规定的: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使用(即共同共有)。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合伙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二是合伙经营创造和积累的财产,即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  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可从以下两方面理解:第一,合伙人出资财产。在合伙人出资财产中,不同的出资所反映的性质不完全一样:以现金或明确以财产所有权出资的,意味着所有权的转移,出资人不再享有出资财产的所有权,而由全体合伙人共有。以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商标使用权,专利使用权等权利出资的,出资人并不因出资行为而丧失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权利,这些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于出资人,合伙企业只享有使用权和管理权。第二,合伙积累财产。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这种共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按份共有关系,但只在分配利润、退伙以及解散清算时,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才具有实际意义。在其他情形下,合伙人既不得以份额比例要求分割财产,也不得按份额大小决定合伙人管理使用合伙财产以及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等权利的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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