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求助 提前30天申请辞职 公司为不发年终奖要求立刻走人 是否合法

高分求助 提前30天申请辞职 公司为不发年终奖要求立刻走人 是否合法

提前30天 已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辞职报告

邮件上写明离职时间为12月30号
电子邮件申请辞职是否有效?

公司要求立即走人是否合法?

我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

当时签订劳动合同只有1份。

本人为女生 从事的是品牌电脑销售的工作 目前职位为店长 在该公司工作两年多

一个星期晚上要开很多会 经常要开到12点多 一直都是尽心尽力的工作

公司过河拆桥的做法让我非常气氛 也非常郁闷,感觉被背后捅了两刀。

要提前走人的消息 从同事口中得知 很多人都知道了 但是老总并没有直接告知 也没有找我谈话 到底葫芦里面卖的是什么药

希望大家能帮帮我 谢谢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约定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发放金额等相关事项,劳动者辞职,用人单位不发放年终奖,则属于一种违法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一、如果是给用人单位工作,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优点:方式简单。缺点:各地执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优点:除了工资外,还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双倍工资等,并且一般都可以最终解决;缺点:申请劳动仲裁就是打劳动官司,程序稍多,需要专业人士指导。
  二、如果是给个人工作,不算劳动关系,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诉该个人老板,要求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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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9-12-05
首先,你的邮件申请辞职,领导有没有对邮件做出回复,如果有回复同意,那就是有效的辞呈。
对于年终奖是否发放,要看你公司对年终奖的相关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三条、四条、七条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奖金;奖金包括生产奖;生产奖包括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但年终奖是否发放、发放条件、发放数额等均未明确规定,现实中基本由用人单位通过规章制度决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
对年终奖发放时已离职员工可否领取上年度年终奖的问题,可分两种情况判断,一种是在劳动合同或单位规章制度里没有对年终奖的发放进行约定的,已做满一年的员工次年离职,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是可以享受上年度年终奖的;反之,如果单位在劳动合同和规章制度里有明确约定“只有在发放年终奖时在职的员工才有享有年终奖的资格”类似条款的,那么,已离职的员工就不再享受这个年终奖了。
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规定,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
第2个回答  推荐于2016-05-14
第一、《劳动合同法》要求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不知道电子邮件算不算书面形式,我觉得最好还是用纸张打印。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公司不合法。
你的辞职报告写明12.30日离职,如果公司要求你立即走人,就不是你辞职,成了公司辞退你,公司因该按法律规定给你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8-12-05
1、不合法。一年已尽尾终,是你应得的。
2、提前30天书面形式通知,你已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对方已得知,并要求你立刻走人。
3、公司要求你立刻走人,应付你双倍工资(按公司违约算)及额外补偿(按工作年限)。
4、保险及保险差额,公司不符合规定的应现金补足。
5、保险档案等合理转出。
6、投诉部门:公司所在区劳动局。

补充回答:
1、有效的概念就是 是否提前30天让公司知道,有效。
2、公司让你立即走人不合法,除非愿意承担违约责任,额外付你一个月工资及补偿金2个半月(工作二年以上二年半以下,额外补偿金为2个半月)。
3、如这二年公司未给你上保险,需付你双倍工资(两年多)。
4、找出证据,工资卡、考勤卡等,需你签字文件的复印件,投诉部门为公司所在区劳动局。
第4个回答  2008-12-08
你好!
1、电子邮件申请辞职是有效的。
2、如果公司要求你立刻走人,那么就不是你辞职,就是他辞退你了,公司应该对你进行赔偿。
3、不给发年终奖当然是不合理的。
要么让他支付你赔偿金,就离开公司;要么你就继续去上班,做满一个月为止。
合同为一份并不影响你请求权利,到了诉讼阶段是可以要求公司提供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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