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托运行李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东方航空随身携带行李规定

一、国内航班

头等舱:限2件,每件上限10kg,高≤55CM(21.6英寸),长≤40CM(15.8英寸) ,宽≤20CM(7.9英寸);

公务舱:限1件,每件上限10kg,高≤55CM(21.6英寸),长≤40CM(15.8英寸) ,宽≤20CM(7.9英寸);

经济舱:限1件,每件上限10kg,高≤55CM(21.6英寸),长≤40CM(15.8英寸) ,宽≤20CM(7.9英寸)。

二、国际航班

头等舱:限2件,每件上限10kg,高≤56CM(22.0英寸),长≤45CM(17.7英寸) ,宽≤20CM(9.8英寸),长宽高之和≤115cm(45英寸)。三、托运行李中不能携带的物品

1、危险品,包括爆炸品;气体;易燃液体;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毒性物质和感染性物质;易燃固体、自燃物质和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杂项危险物质和物品,包括环境危害物质。

2、管制刀具、枪械其仿真品,例如枪支、弹药、军用、警用械具。

3、可能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易损、易坏的物品。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可出境、入境和过境的物品。

5、对飞行有影响的电子产品或通讯器材。

6、活体动物、野生动物,除了符合规定的小动物和服务犬。

7、易腐,有刺激性异味的物品。

8、超过160瓦时(Wh)的锂离子电池或电池组。

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运输规则》第三十七条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应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托运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过50公斤,体积不能超过40×60×100厘米,超过上述规定的行李,须事先征得承运人的同意才能托运。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过10公斤,体积每件不超过20×40×55厘米。随身携带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身携带两件物品。每件随身携带物品的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厘米。超过上述重量、件数或体积限制的随身携带物品,应作为托运行李托运。

第三十八条 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包括托运和自理行李):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搭乘同一航班前往同一目的地的两个以上的同行旅客如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办理行李托运手续,其免费行李额可以按照各自的客票价等级标准合并计算。构成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第三十九条 旅客必须凭有效客票托运行李。承运人应在客票及行李票上注明托运行李的件数和重量。承运人一般应在航班离站当日办理乘机手续时收运行李;如团体旅客的行李过多,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提前托运时,可与旅客约定时间、地点收运。承运人对旅客托运的每件行李应栓挂行李牌,并将其中的识别联交给旅客。经承运人同意的自理行李应与托运行李合并计重后,交由旅客带入客舱自行照管,并在行李上栓挂自理行李牌。不属于行李的物品应按货物托运,不能作为行李托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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