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军事学校教育由什么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

如题所述

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原则规定。

第一条为了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弘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防法、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防教育是建设和巩固国防的基础,是增强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质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国家通过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意识,掌握基本的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主义精神,自觉履行国防义务。

第四条。国防教育应遵循的原则,整个人的参与,长期坚持追求实效的原则,并与集中相结合的原则定期教育教育,普及教育与关键教育、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依法组织和实施不同的对象来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公民都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国防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会同国务院开展全民国防教育。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军事驻地机关应当协助、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七条国家国防教育机构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国的国防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国防教育机构组织、指导、协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八条教育、退伍军人事务、文化、宣传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国防教育工作。

征兵的主管部门,国防科研和生产、国民经济动员、人民防空、国防通信和保护军事设施负责国防教育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联和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

第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开展国防教育。

第十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利于国防教育的活动。

第十一条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国家设立国防教育日。

扩展资料: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学校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计划,加强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小学、初中应当将国防教育内容纳入相关课程,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实施国防教育。

有条件的小学、初中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共青团组织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事院校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小学、初中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第十五条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将课堂教学与军事训练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高等学校应当设置相应的国防教育课程,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应当在相关课程中设置专门的国防教育内容,可以在学生中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校的学生的军事训练,由负责军事训练的高等学校或者军事教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工作和教学计划,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国防教育的质量和效果。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相应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选派地方、部门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三章社会国防教育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根据工作性质和特点,对国防工作人员实行各种形式的国防教育。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具备基本的国防知识。从事国防建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学习和掌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的领导人员依法履行组织、领导本地区、本部门国防教育发展的职责。

第十九条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职工的教育计划,将国防教育与政治教育、业务培训、文化体育等活动结合起来进行。

企事业单位承担国防科研和生产等任务,建设国防设施,国防和交通支持,应当依照他们承担的任务,制定相应的国防教育计划,为员工提供国防教育目标的方式。

社会团体应当根据其活动特点,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条军队和军事地区(包括、警备区)和(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队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整合、军事训练、实施、征兵工作,和重大节日,纪念的民兵和预备役人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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