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19-05-13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补充说明: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决定),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六条,将第三款改为第四款,修改为:“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组织。
第2个回答 2007-03-31
这个问题问的好。
实际上私人举办学校或各种教育机构就是以赢利为目的,否则违背资本运营的基本规则,要不就是投资者疯了!!
法律的规定与实际情况矛盾的现象经常出现。
公益性质的捐助教育事业与私人举办教育机构不是一个概念!!!
第3个回答 2007-03-21
常言都说:林子大了,什么鸟都有.
再说了:现在这社会,有钱人都是擦着法律的边在挣钱,俗话叫:擦边球!
谁愿意做亏本的买卖呀?
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