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泳池溺亡一人属于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罪吗

如题所述

首先,就游泳馆来说,因为各类游泳馆均属于经营类场所,游泳者均是购票才进入游泳馆游泳,在游泳者购票时始,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形成,游泳馆享有收取门票费用、制定游泳馆规范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符合基本安全、卫生保障的义务。因为游泳馆的性质属于室内经营性场所,毕竟不同于海滨浴场或是河中江中游泳,所以对这种相对具有一定危险性运动的经营场所,对其的安全保障责任理应具有较高要求,所以如若在游泳馆内发生溺水身亡事件,游泳馆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游泳馆应当承担何种性质责任。就责任性质而言,此种事件存在违约与侵权的竞合,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也存在侵权关系。但个人认为,其根本责任在于侵权责任。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其死亡的赔偿标准也是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去确定赔偿标准,而该司法解释也是规定相关侵权纠纷中的赔偿标准,并且其中第六条也有相同于《侵权责任法》第37条内容的规定。所以,在游泳馆溺水身亡事件中游泳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溺水事件中各方责任比例的承担,应就该事件的具体情况而分析。就根本而言,主要应考虑四点。第一:该游泳馆是否符合相应的运营资质及国家或地方标准。此点直接关系着该游泳馆的合法性及溺水事件可能发生的概率。以北京市为例,根据北京市体育局及北京市水上救生协会的相关规定,每个游泳池应至少配备两名以上的救生员,水深1.2米以上应检查深水证,游泳池内应配有浮力设施,泳池的扶梯、坡度、摩擦度应达到规定标准等等。如果游泳馆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及规定,则可以理解该不符合标准的游泳馆导致溺水事件的发生,其理应承担绝大多数甚至是全部责任。
第二:游泳馆是否尽到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双方的合同关系成立时,游泳馆即以负有相应卫生、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水质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有相应的防滑设施,水深提醒标识、深水区与浅水区的隔离设施、各种安全提示标识等等,更重要的是救生员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是否有工作人员在泳池边的高处时刻注意紧急情况,是否有救生员轮流巡视泳池以防意外事件,在发生意外事件后救生员是否在第一时间履行救人义务或是后来的抢救措施是否得当,有没有及时拨打救护电话等等。如果游泳馆方面相应的安全防护义务已经尽到,则可以考虑减轻其责任甚至是不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导致溺水事件发生的情况。因为游泳本身就是相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每个人都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其中具体要区别于两种情况。第一、溺水者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游泳馆溺水事件中,一部分是成年人,还有相当一部分是不具备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责任承担情况按照一般情况认定,主要是在未成年人溺水事件中,因为游泳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年龄不是很大的小孩,因其对危险的判断不足,其是否去游泳、怎么去游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监护人,所以在正常情况下,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均应承担部分监护不利的责任,所以也可适当减轻游泳馆的责任。第二、要确定游泳者本身是否否具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或情况。比如游泳者本身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疾病,经过大量运动、冷水等刺激,导致该疾病发作,致使其溺水。亦或是酒后游泳,也可能因为酒精对神经的麻醉只是意外的发生。因为疾病和饮酒均是个人行为,每个成年人应明白此种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游泳者本人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第四:其他第三人是否对事件发生具有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所以根据该条规定,在泳池中如果是第三人而引起的溺水事件发生,则应有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两人嬉闹,一人趁其不备,将他人推入水中,致其溺水身亡,而游泳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该责任应由该推人者承担,如果游泳馆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注意观察、及时提醒、事后施救等等,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在溺水事件发生后,首先应作的还是要抢救溺水人员,在这方面游泳馆应承担完全义务,在进行现场急救的同时马上拨打急救电话,送到医院进行急救。同时也应将情况报告于警方及相应的政府主管部门。如果最终抢救无效身亡,警方则会会同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现场勘查,以确定事件发生过程的事实及游泳馆的经营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及标准,并且警方还会对死者进行尸检,以确定最终死因以及死者是否存在饮酒。这无论是对于游泳馆方面还是死者家属,在事后的协商或诉讼中均至关重要。并且因溺水属于非正常死亡,最终死亡证明、销户、火化的后事的办理也有赖于公安机关的结论。
游泳馆溺水身亡是个不幸事件,相信对谁都不愿意看到,事情发生后希望双方也均能坦诚面对对方,能够以协商方式解决该问题,让逝者早日安息,也希望这种悲剧不要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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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6-08-11
意外事故。
第2个回答  2020-08-31
先看游泳场馆设施设备是否达标吧,建议参照《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国标号:CB 19079.1—2013),水面面积在250平米以下的,至少配备三名游泳救生员,水面面积每增加250平米,增加一名游泳救生员。且游泳救生员应持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上岗,且年审。顺带一提,根据国家体育总局《游泳救生员国家职业资格工作报告》上公布的数字,至2019年底,全国持证的游泳救生员一共二十四万多,2020年还没开始考,可以说全国游泳救生员也就不到2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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