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一起游泳,同伴溺亡,其他人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24-07-13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网友咨询:

未成年人程某、方某、陈某、田某、吴某五人一同相约去河里游泳,在玩耍时,程某不慎溺水,在方某、陈某救援未果的情况下, 4人因害怕直接逃离,且均隐瞒了程某溺水的情况直至第二天的下午,致使程某未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溺亡。这四人是否应承担责任?

四川中沛律师事务所张羽律师解答: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四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基于其自身能力有限,虽法律对结伴同行的玩伴未规定负有保护义务,但其应负的安全注意义务,应包括在损害事实发生后,负有在自身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进行救助或呼救的义务。

四人在与程某一起游泳时,见程某溺水未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且隐瞒了受害人溺水这一事实,致使受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援而溺水死亡,故此四人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事发时,四人均已年满十周岁但未满十八周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们的赔偿责任应由其法定代理人承担。受害人程某系未成年人,程某的监护人未尽到一定监管义务,也应相应承担一定过失责任,可以减轻其余四人的责任。

张羽律师补充:

《刑法》第十六条,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十七条 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张羽律师秉持对当事人负责原则,认真回馈当事人的信任,通过努力钻研案情,还原案件背后的真相,据理力争,达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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