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不符和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加班费
本人2009年9月2日到某工厂工作,当时只签定一份劳动合同(厂方保留)并交付100元押金(工作一年后退回)。
第一个月为试用期月薪700元,试用期满后月薪1000元。
收到工资的情况(没任何签名,只用一个空白的信封装着工资):
9月工资 10月15日收到630元
10月工资 11月19日收到500元(当时说先发着)
11月工资 12月21日收到733元
每天工作10小时,每月休息两天(10月1日~10月3日法定假日, 1月1日法定假日 放假),偶尔还加班很晚。
请问:
(1)收工资的时候并没有签名或者相关人员在场,请问如何取证证明没发放全额工资(视频录音是否可以作为证明)?
(2)现工作时间超出法定工作时间,节假日还加班,这部分工资是否应该另计,如果另计应该如何计算?
(3)怎样向厂方索回原本工资和(2)问题上的工资?
(4)当时进厂时的押金是否可以无条件索回?
(5)如果发生工资纠纷应该在什么规定时间内向劳动部门投诉或者仲裁。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