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昨天给公司发了一份辞职通知,今天公司通知我一定要按公司离职流程在OA上发离职申请。我问他们为什么一定要让我在OA上发起审批流程,他们却不正面回答我的问题,我觉得有些古怪。我的辞职通知公司已经签收了,他们让我这样做为什么呢?我应该怎么做,请懂得劳务纠纷的专家指点一下。
辞职通知内容如下:
辞 职 通 知
XXXXXXX有限公司:
兹有X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用人单位”)XXXXXX,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自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日(首份劳动合同自XXX年X月X日至XXX年X月XX日,续签合同自X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X日),因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不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收取押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请用人单位依据劳动部颁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及时办理离职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如用人单位不予支付,本人将保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利。
特此通知
XXXX
XXX年XX月XX日
谢谢您的建议,请问您是律师吗?
追答不是律师,2006年因为外企恶意裁员2000多名员工的劳动争议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有过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