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过去曾经采取过的财政政策,简要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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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也可以利用本身的支出和税收活动来达到一定的目的,这叫做财政政策。通过增加或减少政府支出或调整税收项目,联邦政府可以增加或减少对商品和服务的需求。如果政府削减本身的支出,减少从企业购买的东西,这就降低了企业的销售和赢利额,于是人们手里的钱也就减少。同样,如果政府增加税收,人们手里能花的钱也会减少。另外,支出和税收政策能一起产生影响来增加或减少总需求。例如,如果政府的税收超过了支出,就会使个人和企业的收入减少。这会减少对商品和服务的总需求量,因而是对付通货膨胀的一种方法。

财政政策利用预算赤字或剩余来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发展。在美国,某些财政政策工具会自动起作用,不需要总统或国会采取行动。例如,大家认为累进所得税会自动促进经济稳定,当个人和企业的收入减少时,累进所得税会减少政府的征税额,从而抵消由于收入减少而引起的支出减少。当经济增长时,联邦税收也会迅速增加,从而减少通货膨胀的压力。战后经济衰退时期,国会有时采取紧急支出措施,如暂时增加公共服务开支,以此作为抵消私人支出的减少和防止失业的补充手段。

在利用财政政策方面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许多人反对减少政府开支,因为这意味着削减用于教育,卫生和其他服务项目的经费。至于增加税收,则不论个人或企业都不会欢迎。利用财政政策来促使需求量急速下降的做法也是有争议的,因为这不但会降低通货膨胀率,还会增加失业人口。

税收

美国的联邦政府以及州和地方政府都是通过税收来维持其开支的,各级政府主要依赖一、两种税收。一般说来,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来自财产税,州政府大多依靠营业税和消费税。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州的所得税也变得很重要了。

联邦政府的主要税收来源是所得税,最近几年所得税占联邦税收总额的五分之二。联邦政府的其他税收还有公司利润税和社会保险税。

联邦政府所得税的征收对象是国内外的美国公民和居住在美国的外国人,以及美国的某些非居民收入。最早的美国所得税法是在1862年为了支援南北战争而制定的。这部现代所得税法的前身是以累进税原则为基础的。根据1862年通过的税法还设立了“国内税收委员办公室”,这一机构有权评估和征收税款,并可通过剥夺财产和收入,以及提出刑事起诉等手段征税。这一权力一直延续至0今天,仍无多大变化。

1895年最高法院判定所得税法为违宪,因为该项税收没有按照宪法规定在各州之间按比例分配。直到1931年通过了宪法第十六修正案,国会才有权征收所得税而不需分配。根据第十六修正案制定的税收法规定,对个人和公司的收入征税。但在30年代以前,除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以外,所得税系统并不是联邦税收的主要来源。

在1918年财政年度内,一年的国内税收额第一次突破10亿美元大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采用现代联邦税收管理制,各项所得税的税率都提得很高,使这种税收成为联邦税收的主要来源。1943年实行从工资中扣除所得税的办法,使得纳税的人数到1945年时增加到6000万,税款增加到430亿美元。

1986年10月,总统签署了“1986年税务改革法”,这也许是自有所得税以来美国税收制度中规模最大的一次改革。根据这项法律,国会同意降低个人和企业的所得税率,但要求他们放弃许多流行的逃避所得税的做法。

旧税法中设15个等级段,最高税率为50%,“税务改革法”废除了这一税法,采用只有2个等级段——15%和28%的制度。新税法还规定增加纳税人因需抚养家属而依法减免的所得税比例,并增加标准减税数额,这是在纳税人不能列出减税项目时使用的。所有这些都是为了减轻千百万低收入美国人的纳税负担。实际上,应纳税的收入少于20000美元的大多数美国人交纳的税额大大减少;高收入者的情况也是如此,由于逐步取消有钱人的个人开支扣除额和按15%税率纳税的收入部分,这些人的有效税率为31%。

税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减少或取消许多旧税法允许的减税项目,包括营业税减免额,以及为了信用卡,储存费卡,分期付款购物,赊购汽车等支付利息的减免额。个人退休帐户上2000美元以下的扣除额仍然允许,但根据新税法这种扣除只限于不参加工作期间退休计划的人,或年收入低于25000美元的个人或年收入低于40000美元的已婚夫妇。此外,对于企图广泛利用减税规定来减少自己的纳税义务的任何个人或企业,将课以最低为2l%的税。

许多支持1986年税法的人认为,改革的目的是要增进联邦所得税制度的公正性。虽然原来的联邦所得税是以累进税制为基础的,但免税项目的增加,例外情况和漏洞使累进税制有名无实,反而使有钱的个人和企业比那些不如他们有钱的人纳税还少。新法大大减少了累进层次,但通过消除不公平现象恢复了人们对税制的信心。新税法重申公正征税的目标,否定了用税收来达到其他社会和经济目标的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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