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买了一套安置房房产证还没有办下来不能公证,只做了一律师事务所的一个见证书,请问见证书受法律保护吗

如题所述

  律师见证属于私证,效力和证人证言差不多,只不过律师见证比证人证言要规范,可以避免一些潜在风险。

  双方的合同是有效的。我国《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在双方之间,债权已经成立,双方都受到相关条款的约束,其后的取得产权证书、协助过户等行为是当事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如不能达到上述目的,购买方可依法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或者退还购房款赔偿损失。

  购买安置房,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有:
  (一)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会起诉到法院,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
  (二)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
  (三)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大,如果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目的了,只能选择主张追究卖家违约责任;
  (四)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如果下家已经履行了支付房款义务,而且房屋交付使用,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办理过户登记,可以对抗查封。追问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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