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认定书原因不明可以不写排除的方面?

如题所述

火灾事故认定书里面的火灾原因只写了可排除自然,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原因,我感觉太简单,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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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火原因不明至少需要几个不排除因素
第一、用火不慎:指人们思想麻痹大意,或者用火安全制度不健全、版不落实以及不良生活权习惯等造成火灾的行为。
第二、电气火灾:指违反电器安装使用安全规定,或者电线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造成的火灾。
第三 、违章操作:指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等造成火灾的行为,如焊接等。
第四 、放火:指蓄意造成火灾的行为。
第五 、吸烟:指乱扔烟头,或卧床吸烟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六、玩火:指儿童、老年痴呆或智障者玩火柴、打火机而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七 、自然原因:如雷击、地震、自燃、静电等。

3、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不太好说。有可能是机器质量问题,那就是说机器生产厂家会有一定责任;有可能是使用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导致机器故障,这就是用户的责任。

4、火灾原因不明和不排除电路故障的区别
不排除电路故障引起的火灾指的是,火灾可能由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但是其他的起火原因被排除了。

5、火灾责任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被排除后起火点的确认是否有效
1、起火原因和起火点有一定联系
2、有些情况下,如果把起火原因否定掉,则原来确定的起火点可能是错误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起火原因排除掉了,但起火点的确认仍然是有效的。

6、消防判断火灾原因有那些程序
您好,51安居为您服务。
火灾调查是消防部门法定的职责,搞清楚起火原因,关键在于判断起火点。通过参考火场内燃烧蔓延的方向及终止线、烟熏痕迹、物品损毁情况及方向性等现场痕迹,可以大致判断出起火点,如果有目击者幸存的话,也需要向目击者核实。一般来说起火点只有一个,或一定范围内明显相关的几个——无明显关系的数个起火点就应高度怀疑人为纵火的可能性了。

在大致判明起火点之后,就开始在起火点附近寻找物证来证实起火原因,如,短路的导线、电热器具残骸、化学物及反应产物残留。而提问者所说的已被彻底烧毁,无法取得物证的火源,就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来判断,如吸烟火灾就只能通过查明环境温湿度、可燃物存储状况、可燃物的性状及旁人针对吸烟者的口供来证实。

判定完毕,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至于具体操作流程和需要等待的时间,需要和消防部门资讯确认。

如有疑问,欢迎向51安居提问。

7、火灾原因认定
不是所有的原因都可以明确查清的,这样的结论很正常。

排除电线引起火灾就是说负责电线养护管理的人员可zd以免责;
不排除其它火种引起火灾的可能,就是说除了电线引起火灾,其他人为或自然原因导致的火种都有可能,那么管理员就需要在自己的责内任范围之内承担责任了。不知道你们是什么地方着火,你们是哪一方,你们有容多少管理责任。只是这样说是没办法分析的。

8、火灾原因认定书的问题
根据公安部108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条“ 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的起火原因。”
因此,消防部门出具的该火灾事故认定书,应当属于火灾原因无法查清的一类。
即使未过申请重新认定的期限,估计消防部门也不太可能给其他结论。
你应当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因为你公司火灾原因还有不排除用火不慎、雷击、外来火种、静电等
原因,也不排除人为放火的可能。当然也未认定为人为放火。既然为确定为放火,当然应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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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11-10
火灾事故认定书里面的火灾原因只写了可排除自然,外来火源,不排除电气原因,我感觉太简单,符合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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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火原因不明至少需要几个不排除因素

第一、用火不慎:指人们思想麻痹大意,或者用火安全制度不健全、版不落实以及不良生活权习惯等造成火灾的行为。
第二、电气火灾:指违反电器安装使用安全规定,或者电线老化或超负荷用电造成的火灾。
第三 、违章操作:指违反安全操作规定等造成火灾的行为,如焊接等。
第四 、放火:指蓄意造成火灾的行为。
第五 、吸烟:指乱扔烟头,或卧床吸烟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六、玩火:指儿童、老年痴呆或智障者玩火柴、打火机而引发火灾的行为。
第七 、自然原因:如雷击、地震、自燃、静电等。

3、火灾事故认定书,起火原因为排除外来火源,不排除电器线路故障引发火灾,不排除遗留火种引发火灾,

不太好说。有可能是机器质量问题,那就是说机器生产厂家会有一定责任;有可能是使用方面的存在的问题导致机器故障,这就是用户的责任。

4、火灾原因不明和不排除电路故障的区别

不排除电路故障引起的火灾指的是,火灾可能由电气线路故障引起,但是其他的起火原因被排除了。

5、火灾责任认定书中的起火原因被排除后起火点的确认是否有效

1、起火原因和起火点有一定联系
2、有些情况下,如果把起火原因否定掉,则原来确定的起火点可能是错误的;但在另一些情况下,虽然起火原因排除掉了,但起火点的确认仍然是有效的。

6、消防判断火灾原因有那些程序

您好,51安居为您服务。
火灾调查是消防部门法定的职责,搞清楚起火原因,关键在于判断起火点。通过参考火场内燃烧蔓延的方向及终止线、烟熏痕迹、物品损毁情况及方向性等现场痕迹,可以大致判断出起火点,如果有目击者幸存的话,也需要向目击者核实。一般来说起火点只有一个,或一定范围内明显相关的几个——无明显关系的数个起火点就应高度怀疑人为纵火的可能性了。

在大致判明起火点之后,就开始在起火点附近寻找物证来证实起火原因,如,短路的导线、电热器具残骸、化学物及反应产物残留。而提问者所说的已被彻底烧毁,无法取得物证的火源,就只能通过间接证据来判断,如吸烟火灾就只能通过查明环境温湿度、可燃物存储状况、可燃物的性状及旁人针对吸烟者的口供来证实。

判定完毕,消防部门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至于具体操作流程和需要等待的时间,需要和消防部门资讯确认。
第2个回答  2020-11-10
火灾认定书原因不明可以不写排除的方面?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火灾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复核申请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被申请人的名称,复核请求,申请复核的主要事实、理由和证据,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复核的日期。原火灾事故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机构应当直接作出火灾事故复核认定或者责令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并撤销原认定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一)主要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结果公正的;(三)认定行为存在明显不当,或者起火原因认定错误的;(四)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对同一火灾事故认定,复核以一次为限。但当事人对原认定机构重新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可以申请复核。

当事人对火灾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依照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提出信访申诉。

如果对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火灾事故调查中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机关举报投诉。

曹刚律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辽宁省消防条例》起草人之一。辽宁省自然科学技术成果奖获得者。北京市炜衡火灾爆炸与应急管理法律专委会主任。北京市炜衡(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第3个回答  2020-11-10
火灾认定书原因现在不明的时候,当然可以不写着重拍,除的方面也是为了让事情处理的更具体一些。
诉讼案件中,有许多火灾事故起火原因不明,对于如何处理此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观点不一、争议较大,存在许多不同的意见,而司法实务界对此类问题研究也较少,导致许多法官在办案时产生困惑,无法在裁判中达成统一的认识和判决。故本文以某火灾事故案为例,对此类问题的争议提出一些自己的看法和建议,以期尽可能在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形成一些统一的认识和做法。

案情简介: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刘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面积为房屋第一层门面和地下室仓库,作为被告开设超市所用。2012年年底,超市地下室的仓库起火。后经公安消防部门对火灾事故进行认定:“过火面积500平方米,导致房屋受损、烧毁,超市地下仓库存放大量烟花爆竹、日常百货用品等物品,起火原因不明,起火点位于仓库中间部位,不排除生活用火不慎和自燃引起火灾”。事故发生后,原、被告双方未能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诉诸法院。

意见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被告刘某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产生了四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仓库的管理者,其存放了大量烟花爆竹等可燃物,其对火灾引起具有过错,应当直接承担侵权责任,由其承担全部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应适用公平责任原则,由双方分担责任。因为原告在事件中不存在过错,而被告对火灾的引起也不存在过错。故适用公平原则,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分担责任。第三种意见认为,此类案件属一般侵权案件,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应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在起火原因不明的情况下,确定不了侵权人,故应当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第四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地下仓库的管理者,未尽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其能够预防、制止火灾发生的合理限度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第4个回答  2020-11-10
“不排除”是不能完全肯定或否定某种可能性,不具有确定性。在后续的民事赔偿诉讼中还需要补充证据予以证明。消防机构及其调查人员有些火灾不能查明起火原因,常会出现模棱两可的“不排除”含糊结论。目前各地法院对“不排除”的判决结果不一,有的认为有责任,有的认为没有责任。因此,对起火时间、起火部位、起火原因以及火灾损失等有异议的,申请火灾复核确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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