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铁集团关于车站站台作业车辆规定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危险货物装车单位要建立健全装运前车辆、人员、单据等查验制度,装卸管理人员必须现场指挥或者监控装卸车作业。铁路罐车(箱)装运危险货物必须使用鹤管、栈桥等专用装卸设施,不得使用简易泵等进行铁路罐车、汽车槽罐车对装对卸作业,事故应急等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要严格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罐车和专用车辆,不得违规变更装运介质。危险货物装车、装箱严禁超过规定重量,罐车充装后必须保留不少于罐(箱)体标记容积5%的余量。

法律依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加强铁路货物运输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受理承运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铁路货物运输实名制度。通过铁路托运货物时,托运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和托运物品的详细信息,不得以货物类别、概括名称、商品代号代替货物具体品名;单位托运货物的,还须提供托运单位营业执照、托运经办人授权书或介绍信等证明材料。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托运人身份进行查验,并如实记录托运单位名称、托运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联系方式、联系地址、托运日期,以及托运货物的品名、数量(重量)等信息并留存18个月以上。

(二)建立托运告知和违规处罚警示制度。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告知托运人应如实提供货物相关信息、核实货物是否属于违禁物品,不得托运禁止运输、品名或者性质不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以及拒绝进行安全检查的物品等有关安全注意事项,并在营业场所或者运输有关单据上明示违规托运的法律责任。

(三)建立健全运输安全诚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要建立健全货物运输安全诚信档案,将违反铁路运输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记录在案,将失信违法者列入黑名单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四)严格落实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铁路运输企业要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受理承运安全把关责任落实到岗到人。要加强对工作人员培训教育,强化安全意识、责任意识,掌握安全管理制度、危险品识别方法和业务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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