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只有本村集体成员才有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私有财产,根据《继承法》可以由子女继承。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继承了房屋也就意味着继承了宅基地的使用权。
但是,非本集体成员在继承父母宅基地使用权是有前提的:父母去世后,不能对房屋进行修缮、翻建、新建,待房屋不能居住时由村集体依法收回。
以上这些政策可以说就是一个常识,不管是在实际生活以及司法实践中,我们也一直遵循这个常说。
2020年10月20日,自然资源部等七部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作出答复。就该建议中提到的“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问题”,答复明确: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对此答复,前一段时间很是热闹,许多城镇子女也是欢呼雀跃。
其实,这个答复和原来宅基地的常识性政策并没有多出太多内容。根据“地随房走”的原则,宅基地使用权本来就可以继承,现在只是多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条。
为什么原来只有可以继承而没有“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条呢?很简单,过去根本没有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过确权,就和八十年代包产到户的承包地一样,也是前两年才进行了确权登记。现在国家开始对农村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才有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这一条。
我们知道宅基地的确权比承包地确权更晚,在2020年8月份,自然资源部下发了《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要求2020年底前完成全国农村地籍调查,宅基地登记率达到80%以上,到2021年底前完成宅基地及房屋登记资料清理整合。
所以说城镇户籍子女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的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但“父母去世后不得对原房屋进行修缮、翻建、新建”这一条没有改变。
为什么“修缮、翻建、新建”这一条不能改变呢?原因很简单,这就违背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这一根本原则。我们可以反过来理解一下,如果可以进行翻建、新建,那么是不是就是这样一个结果:不管户籍如何宅基地都会祖祖辈辈的传下去。
大家觉得可能吗?
所以,把七部委的明确答复理解成“可以修缮、翻建、新建”是大错特错,是绝对不合法的。
现实问题的一些思考刚才说了,虽然在法律上规定父母去世后城镇子女不能对宅基地的房屋进行修缮、翻新和新建,待房屋不能居住时由村集体组长收回。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这种不得新建和依法收回执行的不是很到位。
有些城镇子女在父母在世就对房屋进行新建,有些甚至在父母已经去世后还进行新建,村集体也没有过多干涉,这种情况在农村相当普遍。
不过,随着近些年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一户一宅、大棚房治理、违规占用耕地等一系列政策,以前这些比较混乱的情况很快就会改变。做为城镇子女这个时候一定要慎重,否则,结果你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