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人(50岁左右,男)在刚下班的时候因为落下衣服衣服在厂房了,因此倒回去厂房拿。而在拿的过程中自己不小心摔倒了,导致膝盖骨裂(不是很严重的情况)。该厂方没有和工人签订任何纸质文件,只有口头协议。 那么厂方该如何赔偿?如何确定赔偿金额?
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因工作原因,应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没有赔偿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扩展资料:
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参考资料: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工伤保险条例
因工受伤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是,在建设领域,转包、违法分包普遍存在,转承包人、违法分承包人很多都是自然人,他们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通常被叫作包工头。因此,雇员与包工头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雇佣关系。那么受雇于包工头的雇员因工受伤,都能向谁主张什么赔偿呢?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雇员可以向雇主提起民事侵权赔偿诉讼,包工头是个人不具有承包资质,而雇员的前用工单位即发包人、分包人对包工头没有相应资质是当然知情的,故雇员可以同时起诉该发包人、分包人要求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第4项之规定,雇员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在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伤残等级评定后,对依法应由单位承担的工伤赔偿项目有权要求向包工头转包和非法分包工程的用工单位支付。因此,对于转包、非法分包雇员受害情形,雇员既有权主张侵权赔偿责任,也有权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雇员有选择权,只能选择其一主张,选择行使后不得另行主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孙旭权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张烜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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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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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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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鹏淋
资深劳动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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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地点、非因工作原因,应不属于工伤,用人单位没有赔偿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支付劳动者病假工资。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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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三要素
工作原因是核心要素,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只要是工作原因,就足以认定工伤,即使不在通常意义的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这一点在我国是有明确法律依据的,即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是工伤认定的辅助要素。
它们的作用,一方面是进一步强调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在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在工伤认定中,工作原因不仅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而且还是认定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的核心标准。
一般来说,一旦具备工作原因,其所涉及的时间和区域就是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
现有法律法规对“三工”的规定比较原则,好处在于具有较大的解释空间,便于满足不断发展的实践需求;缺点是缺乏操作性,容易导致工伤认定行政审判法律适用的不统一。针对实践中的各种复杂情况,确定了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应当考虑是否履行工作职责、是否受用人单位指派、是否与工作职责有关、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等因素;
二是对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所需的时间;
三是对工作场所的认定则应当考虑是否属于因工作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工伤保险条例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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