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用的问题!急!!!在线等!!!

我们村子说要开发,但是现在还不知道开发什么项目。村里给各家各户发了个通知,也没说开发什么,只是说给点赔偿补助费,也没有什么安置措施和安置费之类的,我想问下谁知道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制度。
我是山东省泰安的,也没查到当地的土地征用管理制度!
哪位大侠能给我解答一下,急!!!!!在线等答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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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2-28
赔偿补肋费,是按平方来算还是怎么的都不知道,也没说明赔偿费用多少。如果没有安置,同等物价赔偿给你们就得不偿失了,如果你房子值50万,赔偿你50万你买新房和做别的事情花的时间精力=======,可就不是钱的问题了~现在房价又高是吧征地补偿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现行制度,农业人口与城市人口仍有着一些根本的差别。农业人口以农业为基本职业,虽然不能享受城市人口在粮食供应(这一点目前已没有多少实质意义)、教育、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福利,但可以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还可以按家庭为单位无偿拥有宅基地、自留地(山)的使用权以及承包地(山)的经营权,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征用,使农民失去了其作为农业人口的基本利益,因此,如以等价交换为原则进行征地补偿,就应考虑农民在土地资产和人口性质方面的双重损失。具体而言,农地征用补偿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
一是不完全货币化模式,即以货币补偿和劳动力安置相结合的补偿模式。其中,货币补偿部分包括土地补偿、房屋补偿和青苗补偿。其中,土地补偿按被征用土地的原有用途(作为农业用地)来核定的。劳动力安置就是给予被征地农民以城市人口的基本权利,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将其户口转为城市户口,二是进行就业安置。
二是完全货币化模式。被征用的农业用地,大多已具备用作城市建设用地的潜力,这两种用途下的土地具有差异悬殊的价值。如果按被征地潜在最高最佳用途下所具有的土地价值给农民以补偿,即已完全实现了被征地的等价交换。
相应地,国家不必再对被征地上的农业人口进行就业安置,但是,根据我国目前的户籍制度,仍需对被征地的农业人口进行户口转换。以上第一种模式是我国长期以来所采用的,它适应于我国传统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在这一模式下,征地方支付相对较低的经济代价便可获得土地。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就业岗位的市场性增强,稳定性下降,"就业安置"的含金量已变得越来越不确定。与此同时,或暗或明的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又给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带来了丰厚的经济收益。相形之下,不完全货币化补偿模式下的征地补偿,就显得非常低廉,很容易使被征地农民感到不满。从操作方面来讲,这一模式也有很大的难度。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市就业岗位的配置和取得,主要由劳动力市场来调节,用地单位乃至政府都缺乏充分的支配能力,难以对被征地上的劳动力进行及时、合理的安置,即使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强制安置"征地工",也不能有效保证其就
业和收入的稳定性。在一些地区"征地工"就业后立即下岗的现象就是明证。所以不完全货币化模式下的征地补偿容易引起纠纷。相对而言,第二种模式更能体现等价交换的原则,因而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环境,操作上具有更大的可行性。
当然,由于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上两种模式适用程度也存在着地域差异性。我们认为,对于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水平不太高,城乡差别较大的地区,可继续采用第一种模式,而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适宜采用第二种模式。当然,时间上可以有一个渐进过程。
三、土地补偿费的定量测算方法
1、不完全货币化模式下的定量测算方法
在不完全货币化的征地补偿模式下,土地补偿应根据被征土地的现状用途来核算。最恰当的核算方法是房地产估价的收益法,即将被征地在现状用途下的货币收益资本化。
可采取收益法中一种较简便的形式--收益倍数法,即将被征地的年毛收益乘以某个乘数,来确定其补偿额。所谓年毛收益可以以该被征地的年产值来代替,为了剔除农业生产受自然因素影响而出现产值年际之间不稳定的情况,可取其征地前三年产值的平均值。数据来源应以被征地所在的最小农业生产单位为依据。即如果被征地完全在一个村民小组之内的,按所在村民小组的平均农业产值为依据,如果被征地跨不同的村民小组,但属于同一个村民委员会的,按所在村的平均农业产值为依据。收益倍数是房地产价格与年毛收益的比值,在此,应是指被征地现状用途价值与其年产值的比值。从估价理论上讲,它不是由估价人员主观认定的,而是由市场机制的作用而形成的。因此,估价时必须调查被估房地产所在地区同类房地产的价格和毛收益(或租金),再计算而得。由于目前我国的土地补偿费主要根据政策制定,并受许多人为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多不合理的状况,因此这个收益倍数不宜采用估价中的常规方法来确定。

相对而言,目前,集体非农建设用地流转行为的市场性更强,其一次性出让价格与按年出租租金之间的比值基本上由市场机制来调节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同一用途下的土地价格与租金之间的关系,因此核算土地补偿费时的收益倍数可参照这一比值来确定。
2、完全货币化模式下的定量测算方法
完全货币化模式的征地补偿实质上是被征农地的正常市场价值,也就是其最高最佳用途下效用的货币化。因此,评估其土地补偿费可采用市场比较法和假设开发法。
市场比较法依据房地产价格形成的替代原理,对买卖双方都有很强的说服力。具体而言,就是选取被征地同一供需圈1内,且用途与被征地最高最佳用途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已成交地块,依据它们的成交价格,并修正由于它们与被征地在交易情况、时间因素、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四方面差异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从而得出被征地的正常市场价格,以此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实际操作中可选取土地流转的成交实例作为比较案例。运用假设开发法评估土地补偿费,即按照被征地的最高最佳开发利用方向估算其开发后可实现的总价值,再扣减除了土地取得成本以外的全部开发成本和正常开发利润,余额即为按被征地正常市场价值应付的土地补偿费。

1同一供需圈是指能与被评估房地产形成替代关系的其他房地产所在的地区。
第2个回答  2009-12-28
您好,关于土地征用的问题,省级以下地方政府是无权制定规定的(经济开发区除外),必须执行省级政府的规定
因此,如果您家那不属于经济开发区,则应当执行山东省关于土地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
目前我们国家对于土地安置补偿还是规定的非常严格的,您不必太担心,至于村里没有说安置措施和安置费,那只不过是还没有走到那一步,安置是必然的,不可能只给一点点补偿费了事
建议您如果有时间,可以去乡一级政府或者土地局去咨询一下,以便安心。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12-28
国家对征地的补偿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对于征地的规定都比较笼统《土地管理法》“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1、相关部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征地,征用土地必须依法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承担实施的具体工作。
所以要看看你们这个征地是否合法。
2、相关费用:土地补偿费支付给享有被征用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根据征地补偿登记,依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标准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安置途径,依照法律规定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可发放给被安置人,由其自谋职业。对土地被全部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建制,实行“农转非”的,其征地费用应全部用于转为非农业户口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所以涉及的费用名目不应该只有你说的补助费。
第4个回答  2009-1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建设单位应支付土地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 费,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 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 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 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 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 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 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 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 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 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 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五、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 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 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六、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 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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