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章到底是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

书上说“如果认为行政规章属于法的真实渊源,就与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3条相冲突,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行政规章。’”
为什么那条规定就可以说明行政规章不是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

我看到这句话刚开始也不明白,后来往后翻,就看到这一句了:何国家的法的正式渊源都不可能是一个包罗万象的体系,也就是说,它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问题都提供一个明确答案,即总会有一些法律问题不可能从正式的法的渊源中找到确定的大前提。我觉得你看到的这句话就可以理解为,因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参照行政规章并且能解决实践问题,那么就不满足“不可能为法律实践中的每个法律问题都提供明确答案”这样一个大前提,所以说行政规章不是我国正式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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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20-06-28
这里用的是参照而非“适用”,二者是不同的。参照说明对于行政规章是选择性适用,而非无条件适用。
这一点上学界也存在很多争议。张文显的法理学中讲法律渊源这一块并未提及行政规章;但是很多辅导书认为行政规章属于法律渊源之一。司考教材里也有你说的这句话,可见对于行政规章是法律渊源之一持否定态度。
第2个回答  2010-01-31
不是,所有法律的根本都是宪法,当然,你要觉得别的是也行,没固定说法,但是,宪法才是真正主要的思想表达,比如美国宪法是美国精神体现,英国则是英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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