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是否能够作为行政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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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本身不是行政主体,它只是行政主体的授权组织,其本身不具有行政权力。比如学校学士学位证的授予权,它本身是无权颁发的,而是教育部(行政主体)授权该学校的。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具体表现,也是—个组织成为行政主体的必备条件。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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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09-10-05
首先,学校与学生不是一种简单的民事关系。比如学生接受学校教育时要服从学校管理规定,学籍学分及学位授予等,学校和学生是一种不对等的关系。

其次,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见,行政诉讼主体中一方为行使国家行政权力的组织,这个组织根据行政法的规定,也还应当同时具备这样的几个条件:能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对行政相对人做出的行政行为,必须是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能承担其依法实施行政活动所生产的效果和责任。因此,行政主体不应仅限于行政机关,它还应包括具备以上条件的各种组织。在国家行政管理领域,虽然行政机关是最基本、最主要的行政主体,但某些非行政组织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再次,从理论上看,学校是一个独立的组织,根据教育法的规定行使“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等权利,这些权利符合行政权力的主要特征,即具有典型的单方性和强制性,学生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学校符合行政和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性质。从司法实践中看,在河南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1995年7月16日受理的刘国聚、王云、张芳、马超诉河南省平顶山煤矿技术学校责令退学、注销学籍案中,就已承认了学校的行政主体资格,之后1999年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和刘燕文诉北京大学案中,法院都承认了学校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1999年第4期的《最高人民法院公告》中“在我国目前情况下,某些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虽然不具有行政机关的资格,但是法律赋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职权。这些单位,团体与管理相对人之间不存在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特殊的行政管理关系。他们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争议,不是民事诉讼,而是行政诉讼。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所指的被告是行政机关,但是为了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职权,将其列为行政诉讼的被告,适用行政诉讼法来解决他们与管理相对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既使我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明文规定,但就学校对学生受教育权的处分方面,诸如对学生做出开除、勒令退学,不予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以及其他一些严重影响学生权益的行为,都具有行政行为的性质,符合行政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要求,因此应由行政法来规范,这样更有利于对受教育权提供必要的司法救济从而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学生的合法权益。综合以上几点,可见学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第2个回答  2009-10-05
学校可以作为行政主体,有些诉讼是作为行政诉讼立案的,如发放毕业证、学位证书纠纷。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10-05
学校在某些情况下可以作为行政主体,如开除学生、毕业证书发放等
第4个回答  2009-10-05
一般来说学校不是行政主体 更不是行政机关之类 是事业单位 但当学校发放毕业证之类因为有法律授权 所以有可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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