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为自己62岁的老母亲和9岁的女儿购买意外伤害人身保险,合同约定为分期支付保票,张某支付了首期保票后,因去外地出差,第二期保费超过60日未支付单期保费。张某回来后补交了费用。支付保费两年后张某经济上陷入困境,无力支付保费,便要求保险公司解除保险合同并且退回已经缴纳的保费。
问:
1张某是否可以为自己的母亲和女儿购买意外伤害人身保险.为什么?
2由于乙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问收益人如何产生?
3张某因故不能继续缴纳第二期保费,将使便保险合同效力发生何种变化?在继续缴纳保费后保险合同效力又如何?
4张某在经济陷入困境后无力缴纳保费保险公司能否起诉张某要求其支付保费。为什么?
5张某最后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有无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因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