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比例应该是1.5%还是0.5%

如题所述

法律分析: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安排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职工的,必须持证件原件到所在地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现场申报。

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均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残疾人证及以上)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用人单位招聘非本地区残疾人就业,人数同样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对于残保金减免中不造成影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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