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年实施的是《劳动法》,08年实施的是《劳动合同法》,两者不存在“新”与“旧”的不同(即不存在“新劳动法”)。
2、“大集体”和“全民”等称谓是95年劳动法实施之前我国计划经济时期使用频率较高的词,但95年劳动法实施后,企业大量开始实施改制(涉及劳动者的就是身份的转变),相应劳动者与企业间间也相应实施合同制。因此上述等称谓也越来越仅具有“历史意义”。
3、现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一般为劳动合同关系,区别与“大集体”“全民”等,现在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4、关于不同劳动者之间如存在不平等待遇现象,如果有违同工同酬的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要求解决。
注:
a、《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同一工种已不再有大集体与全民、农民工与正式工的差别,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同工同酬。
b、同工同酬作为一项分配原则也有相对性,即使相同岗位的劳动者之间也有资历、能力、经验等方面的差异,因此劳动报酬只要大体相同就不违反同工同酬的原则。
c、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
5、劳动合同法中的集体合同不是指大集体。
注:
a、集体合同是工会(或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经协商谈判订立的书面协议。
b、集体合同制度的主要意义在于:
第一、由工会代表全体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同用人单位相抗衡,争取到公平合理的劳动条件(集体劳动条件是本单位内的最低个人劳动条件)。
第二、劳动关系的内容涉及方方面面,个人劳动合同只需就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即可,简化了劳动合同的内容,降低签订劳动合同的成本。
http://hi.baidu.com/lawyer0796/blog/item/df574b358d954949251f148b.html/cmtid/37863cd28f65680a3af3cfd4#37863cd28f65680a3af3cfd4参考资料:劳动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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