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车辆营运证报停两年后是否可以起封营运?

如题所述

货运车辆报停、恢复营运审核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哈尔滨市运输管理处
责任人:承办人、副科长、科长
二、审核依据
(一)《道路货物运输及场站管理规定》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二)《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经营道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求歇业或者停业的,应当在歇业前30日内,停业前7日内到原审批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并予以公告。”
三、审核条件

四、申报材料
(一)报停申请表
(二)道路运输证
(三)恢复营运申请表
五、审核程序
(一)办理报停由承办人受理并审核申报材料,上报科长核准后,当即办理。将表二和道路运输证收存,将表一返给业户。
(二)业户持复驶申请表到承办人处办理复驶,承办人将申请表签字后,报科长核准,盖章后存入档案,将道路运输证返还业户。
六、办结时限
即办
七、公开
本制度文本及审核结果在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网站公布。
http://www.harbin-jtj.gov.cn
八、收费标准

九、监督检查
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和《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11号)和《哈尔滨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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