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房屋时是和国贸物业公司签署的物业合同,但是没几个月,开发商就换成自己的物业公司了,而且没有和业主说明原因,也没用和业主签订合同。就这样强制执行了数年到现在还依然如故。因为到目前为止我们还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的不合理做法无处申冤,我们只有乖乖的缴费,如果不交就停水等。请问他们有权收取物业费吗?在没有业委会的情况下怎样才能换物业公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