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个回答 2009-07-23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缴费记录,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并应当按照规定记录个人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保存缴费记录,并保证其完整、安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向缴费个人发送一次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通知单。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有权按照规定查询缴费记录。
第二十六条 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2、劳社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文号:劳社部发〔2007〕43号 国务院批准,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办法。调整水平按照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调整时要与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缴费水平和年龄等挂钩。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建国前老工人、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原工商业者等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的人员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规定予以倾斜。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各地区的具体调整水平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各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于12月25日前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经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所以对于你的情况由以上养老保险条例和[ 文号:劳社部发〔2007〕43号 可以直接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有过交保险的话,可以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他们为你办理。
第2个回答 2009-07-24
1、这应该在办理退休手续前,就要向单位提出来的,现在退休手续已办妥了,没法改变了,通过劳动部门是解决不了了。
2、一定要追究的话,一种方式可试,与单位打官司,这就很费心劳力了,没有一定心理准备是不行的,可以先咨询一下律师。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第3个回答 2009-07-23
都已经办理退休了,就算是原来单位漏缴或者少缴,现在也不好通过劳动局争取什么补偿和赔偿了,没有依据的
第4个回答 2009-07-23
都已经办理退休了,就算是原来单位漏缴或者少缴,现在也不好通过劳动局争取什么补偿和赔偿了,没有依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