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的问题,恳请专业人士解答!

我20多岁,2011年9月——2013年3月在我所居住的A市里找了份工作,单位每个月都交了140左右的养老保险,经自己查询养老保险的金额共计2000多块!

2013年3月之后我就没有继续做了,一直在家直到今天,也没有自己补交养老保险。

我妈她去年退休了,她上班的厂在另外一个县城,离家七八十公里,已经把我弄到她以前上班的厂去抵职,厂里也答应。这个厂反正进了也没有班上的,自然也没有工资,要倒闭不倒闭的,但是到了退休年龄就有退休工资拿的。

但是问题出在我妈的厂里的人去给员工交养老保险时,我的交不进,说我在A市有工作岗位,我这边有在交,说要打个什么证明?为什么明明已经一年多没有在交养老保险了,怎么就不能重新交?而且之前的那一年多交的养老保险我又不打算要了。

是不是要我补交中间的二十来个月的养老保险?再转移到我妈工作的县城那边去?恳请专家告知我应该怎麽做?

第1个回答  2014-12-02
一、转移
根据2010年1月1日出台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养老保险在全国将实现无障碍转移,具体操作如下:

第1步:打印《缴费凭证》。参保人离开A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街)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

第2步:申请转移接续。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一)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二)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三)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四)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另外不用补交其中二十个月的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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