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时候用证明,什么时候用启示、声明?比如某人带档案来办理某行政审批事项,经过审查后,发现资料不足或者缺失,就通知其补充提供。但他无法提供,这时是要求他写一个证明(自己无法提供),还是声明(自己无法提供)或者启示?(因涉及到行政程序合法性,所以需要这么个过程)还有个关键问题,我方发现资料不足,通知其补充时,发出一份通知书。对方要对这份通知进行签收确认(证明已收到这份通知),然后再说明他无法提供补充材料。这样的情况是写证明,还是说明?
证明:对于自己所知悉的客观情况、信息作证。
声明:公开对于某种事件、行为、关系等表明自己的立场、观点、要求。
启事:公开某种事项而将其内容发布。
扩展资料:
启示结构:
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1,写明启事的名称,这主要由启事的内容决定,如内容是征文,则名称写明“征文启事”。名称字体应大于正文字体,居中排、写。
2,具体内容,即要向大家说明的情况。
3,启事者的落款和启事日期。
特点:
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实用性、随意性的特点。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证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声明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启事
百度下三种的内容不太一样哦,你可以去仔细对比下。在支付宝首页或者微信小程序上面,搜索:跑政通,点击进入后选择自助登报,可以看到各种声明的写法,如需登报填写信息下单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