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不牵绳违法怎么处理

如题所述

遛狗不牵绳违法的处理方式各地的规定不一样,一般根据各地的条例规定处罚。

以济南为例,根据《济南市文明养犬管理条例》,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应当为犬只戴束项圈、系挂号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用1.5米以下的束犬链(绳)牵领携带,禁止使用伸缩犬绳,未成年人不得独自携带犬只外出。

违反规定的,处以警告,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加重处罚。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由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遛狗不拴绳违法,会被处以罚款或暂扣违规犬处罚;

2、当事人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有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3、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相关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如下: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这种犯罪事实已客观存在,非主观臆测;已有证据证明,并非毫无根据;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如果其行为仅构成犯罪,而依法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也不应立案;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驱使动物伤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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