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工资在哪个费用列支

如题所述

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职工薪酬准则: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

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进行相关监督等,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

因而,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包含了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系公司董事会的特殊成员,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0)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2006)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皆一致规定,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差旅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成员津贴(包括独立董事津贴)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科目核算开支。

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管理费用包括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有的公司认为,独立董事接受公司任命担任公司董事,应视同公司职工,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应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上市公司聘有三位独立董事,其中,一位40岁,一位41岁,一位70岁,该公司支付给他们的津贴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如果个人在退休前兼职(或专职)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退休后再任职于其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扩展资料: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包括: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一)职工是指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内部审计委员会成员等。

在企业的计划、领导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准则的职工范畴。

(二)职工薪酬是指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给职工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薪酬,既包括提供给职工本人的薪酬,也包括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

(三)养老保险费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类似于国际准则养老金计划中的设定提存计划。

根据国家规定的基准和比例计算,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向有关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补充养老保险费。

商业保险形式提供给职工的各种保险待遇属于职工薪酬,应当按照本准则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四)非货币性薪酬主要为非货币性福利,通常包括企业以自己的产品或其他有形资产发放给职工作为福利,向职工无偿提供自己拥有的资产使用、为职工无偿提供类似医疗保健等服务等。

属于职工薪酬范围的工资在会计上有特别的规定,会计上所称的“工资总额”,是指国家统计局1989 年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中明确的概念和标准,即“工资总额”包括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价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企业应付职工的劳动报酬,在会计上应设置“应付工资”科目进行核算。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发生的和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医疗费用、福利补助费用等,不在“应付工资”核算,但它们也属于职工薪酬的范畴。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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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个回答  2014-02-24
纳入职工薪酬核算

职工薪酬准则:
(二)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应当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为企业的战略发展提出建议、进行相关监督等,目的是提高企业整体经营管理水平,对其支付的津贴、补贴等报酬从性质上属于职工薪酬。因而,尽管有些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是本企业职工,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属于职工薪酬准则所称的职工。
包含了独立董事的。

独立董事(独立的外部董事),系公司董事会的特殊成员,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指出,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一、会计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2000)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目处理》(2006)关于“管理费用”科目皆一致规定,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差旅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成员津贴(包括独立董事津贴)在“管理费用———董事会费”科目核算开支。

  二、所得税处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管理费用包括股东大会或董事会费等。由此可见,董事会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个人所得税处理

  有的公司认为,独立董事接受公司任命担任公司董事,应视同公司职工,支付给独立董事的津贴应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例如,某上市公司聘有三位独立董事,其中,一位40岁,一位41岁,一位70岁,该公司支付给他们的津贴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这样处理是否正确呢?

  1、国家税务总局《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由此可见,如果个人在退休前兼职(或专职)其他公司的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个人在退休后再任职于其他公司担任独立董事,则独董津贴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本回答被提问者和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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