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如何进行会计与税务处理

如题所述

第1个回答  2018-06-02
一、定性
(一)算是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明确:“……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据此,也有上市公司作形式从严(并计且最高税率高)但结果从宽(起始税率工薪普遍低于劳务)地将独立董事所得定性为工资进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之实例。
(二)算是劳务
1、通俗理解
既是百度问答的推荐答案,也符合劳务的定义列举——“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法律、会计、咨询、讲学……审稿……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2、针对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文第二条“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明确:“……国税发[1994]0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三)算是其他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证监发[2001]102号)之七明确是“津贴”。
因此,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取得的津贴,在税收领域应界定为劳务所得。
二、定量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所取得的津贴,是按年、按季还是按月地计缴个人所得税,即涉及“次”的如何界定问题。
(一)“次”的界定
1、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国税发[1994]89号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所述的“同一项目”,予以明确是指劳务报酬所得例举具体劳务项目中的某一单项,个人兼有不同的劳务报酬所得,应分别减除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考虑属地管辖与时间划定有交叉的特殊情况,统一规定以县(含县级市、区)为一地,其管辖内的一个月内的劳务服务为一次;当月跨县地域的,则应分别计算。
2、事实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除出席董事会外,还因兼任专业委员会(战略/提名/审计/薪酬考核)的主任或委员会经常性地参与公司日常讨论决策。
基于以上相接近规定(“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与客观性事实,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取得年度津贴应按“月”来定“次”。在财务落实独立董事劳务报酬所得代扣缴个人所得税时,希望配套做到按月发放(否则会导致不能得到多次月扣除或多次月扣除不被税务认可之风险)。
(二)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现已升至3500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既然是劳务与以月为次的上述分析定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年度津贴,或扣4200元(3500X12)或扣其20%。本回答被网友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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