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关系

如题所述

法律主观:

你好就业协议与 劳动合同 的关系和区别具体表现在: (一)性质不同 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在校时与用人单位协商签订的就业意向协议,也是学校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依据;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依法确立 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明确毕业生就业后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二)内容不同 就业协议书的内容主要是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就同意录用和接受聘用达成一致意见,并初步约定将来就业的基础条款,如服务期限、 试用期 限及试用期待遇等;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对劳动权利与义务的规定更为明确和具体。 (三)时效性不同 就业协议书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时自动终止其效力;劳动合同的终止条件有两种:一是 劳动合同期限 届满,二是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四)争议解决的主要方式不同 就业协议书发生争议,主要是按照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学校或上级就业主管部门出面协调解决;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主要是依据《 劳动法 》和《 劳动争议处理 条例》的有关规定,采取调解、仲裁及 诉讼 的方式,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五)互有关联 一般来说,就业协议书签订在前,劳动 合同订立 在后。在某种意义上,劳动合同可以视为就业协议书的延伸。例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可以在就业协议书中约定试用期和试用期待遇,上岗后 签订劳动合同 时试用期条款按此约定执行;如果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就试用期满后的 工资 待遇、住房等有事先约定,亦可在就业协议书的补充协议中注明,日后订立劳动合同对此内容应予以认可和确定。 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其身份多为学生,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劳动者,尚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资格。所以,毕业生应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待取得毕业资格去单位报到后,再尽快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为避免在日后订立劳动合同时产生纠纷,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还要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尽可能将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体现在就业协议书及其补充协议中,并注明在今后订立劳动合同时应予确认。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和时间安排由国家教委统一部署,各部委和地方应按照统一部署具体指导所属院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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