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小组根据团支部需要自行划分,各团小组人员一般不得少于三人;
2、团员人数在3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团支部;
3、团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单位,可以建立基层团委;
团小组设置原则:
1.团小组的设置要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挥团员的岗位职责和特长,有利于相互帮助促进工作,有利于灵活开展活动的原则设置。
2.各基层团支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立4-6个团小组,各团小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3.团小组组长需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工作积极认真,由各小组团员自荐或民主推选产生。
扩展资料
《团章》第五章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工作需要的,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第二十三条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