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团员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申请设立团支部;
2、团员人数在50人以上的,100人以下的,可申请设立团总支;
3、团员人数在100人以上的,可申请设立团委;
4、拟任委员、书记候选人名单及简历,如申请设立团委或团总支,要说明团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以有关职位。(即计划下设总支部数、支部数及委员人数)。
扩展资料
《团章》第五章团的基层组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团体、社会中介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队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团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建立团的基层组织。
团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团员人数,经上级团的委员会批准,分别设立团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在基层委员会、总支部下建立支部。如果工作需要,在基层委员会下也可以建立总支部。在一个支部内可以分若干个小组。
支部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由团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其中大、中学校学生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基层委员会由团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一般与同级党的委员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二十三条 团的基层组织设置应从实际出发,可以不完全与党组织和行政建制对应。适应街道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和领域的特点,适应团员青年流动和分布聚集的特点,灵活设置团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