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如各种
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
固定资产。
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
地役权以不动产为限;而动产质权、
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在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
一、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
二、诉讼管辖及涉外
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五十八条 集体财产范围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第五十九条 农民集体所有财产归属以及重大事项集体决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