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建立在必须是同位法的基础上,而且要以同一机关制定为条件。对于由同一机关制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优先适用新的规定而不是旧的规定,是因为:当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进行了新的规定,也就意味着对旧的规定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当然应当适用新法。如果属于其他情况的要看制定的机关分别是什么,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就算是新法也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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