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引述的立法法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否说明“特殊法优于一般法”和“新法优于旧法”是平等的法律冲突解决规范?
《立法法》:
第八十五条 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八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对于法律冲突有三种常用的解决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特殊法优于一般法
3。新法优于旧法
我这个问题问的是第2项规则和第3项规则哪个更优先?比如旧的特殊法和新的一般法冲突时,选择旧的特殊法还是选择新的一般法?为什么?符合立法法的精神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