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员工未履行离职手续而自动离职,公司法人并未扣押他任何工资并提出要他领取工资而他主动说过几天再来领取。事过一礼拜公司是15号发工资,其早上8点来到公司要求领取工资,因公司属微小公司财务人员要在九点银行上班取款后才能发放,并和他解释工资表正在整理中建议他下午过来领取工资,然而他蛮不讲理硬要当即索取。期间并在公司门口辱骂法人近半个小时。并威胁法人要砸了公司,在这情况下公司法人严正要求该员工做出解释并道歉才发放该员工工资。(在嚣闹过程中公司法人有报警举措。并可出示报警记录。)事后该员工并未前来领取工资而是直接到劳动监察大队捏造事实说公司拖欠工资,劳动监察大队致电公司法人要求配合处理,公司法人即携公司财务人员到劳动监察大队接受处理并阐明事实真相,经调解劳动监察大队明确认可我公司对该员工的工资结算合情合理合法、对公司发放工资时间也不是属于拖欠范畴。劳动监察执法人员和公司法人对接沟通后达成一致,公司法人同意发放该工人工资。本来这事已在公司法人大度下不咎其过事情已平息处理,然而该员工不念其恩并未到公司领取工资而蓄意捏造事实上诉至劳动仲裁庭导致立案开庭。对法人及公司带来的极大精神伤害和经济以及商业损失。请问我该适用何种方式上诉才能维护公司以及法人的合法权益?请问我该是在劳动仲裁前上诉法庭还是仲裁后再上诉法庭?谢谢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