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建设部联合下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规范了建筑企业的工资支付行为,包工头再也不能代替工人领工资了。《办法》明确规定,对待与建筑企业形成
劳动关系的农民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当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也可以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但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同时企业还要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业主或
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