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

如题所述

广州工伤职工,应当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治疗,急救的可以就近入院治疗,伤情稳定转入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工伤跨区医疗,是异地医疗的情形,主要指以下两种情形:
一、本地条件限制
因本地医疗和康复条件限制,需要转院治疗和康复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和康复机构提出,经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
具体手续办理,由协议医疗和康复机构填写转院申请表,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
二、因工外出、学习人员
因公出差和公派学习期间,在统筹区外发生工伤的,应选择在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治疗,情况紧急可就近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职工,可遵循就近转院的原则,转往当地有治疗条件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救治,或转回广州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法律依据
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的通知》
穗府〔2014〕30号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的工伤职工应当在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下称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伤情相对稳定后应即转协议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对伤情相对稳定仍不转送协议医疗机构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五条参保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按月计发医疗护理费。其标准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执行。经社保经办机构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本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因公出差交通、食宿费用补助标准支付。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
《广州市工伤职工就医须知》
一、工伤职工就医
(一)定点就医: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旧伤复发治疗就医需到我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下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工伤职工需工伤康复治疗、辅助器具配置的需到市劳鉴委审批时指定的医疗机构办理;工伤职工需劳动能力鉴定诊断的需到指定诊断医疗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见《广州市工伤保险就医与医疗业务经办须知》之三,或可上广州医保管理网下载)。
情况紧急时职工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门诊限工伤当天),病情稳定后或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转院的应转往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二)职业病就医:疑似职业病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及时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治疗。
我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诊断职业病资格的医疗机构有: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
(三)异地工伤就医:我市工伤保险参保人长驻异地工作、因公出差和公派学习期间,在境内本统筹区外发生工伤的,应选择在当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治疗,情况紧急可就近治疗。
因医疗条件所限需要转院的职工,可遵循就近转院的原则,转往当地有治疗条件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救治,或转回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职工因紧急情况在境内异地就医的,用人单位应向单位参保地的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工伤后续治疗,如第二次医疗期、旧伤复发等应在我市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长驻异地工作的职工经用人单位报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后,可选择在工作地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公立医院进行后续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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