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工作内容
(一)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同意从事 岗位 工作, 根据甲方的工作需要,依据乙方的专业、特长、工作能力和表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调整工作岗位及工作报酬。
(二)乙方应认真履行甲方制定的岗位职责,按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乙方因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将视其为重大违纪,除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外,乙方尚需赔偿甲方相关经济损失及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一)甲乙双方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执行。
(二)甲乙方解除本合同的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前形式告知对方,经同意后可解除本合同。
(三)乙方欠付甲方的任何款项,或者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四)凡由甲方出资培训乙方,双方另行签订《培训/教育协议》,因乙方原因而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赔偿甲方的培训等费用,具体赔偿标准执行《培训/教育协议》的约定。
(五)乙方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了解乙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的学历、履历、资格或任职证书(明)以及以前劳动关系是否解除或终止等。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并应书面承诺其真实性。若因故意漏报、隐瞒前述基本情况,骗取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经甲方查出或被原单位追诉的,视为乙方的欺诈行为并导致甲方的严重误解,甲方有权依法申请认定本合同自始无效,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六)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到岗日到岗的,本合同自到岗日满后自动失效,但甲方认可的除外。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全额承担。
(七)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本合同的条款与附件内容有任何冲突或不一致之处,则以附件中的内容为准。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九)乙方在合同期内,属其岗位职务行为或主要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所产生的所有专利、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无权进行商业性开发。
(十)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不得在合同期内再受聘其他任何单位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双方签订合同后及离职三年内不得在客户或与客户有关联或经客户介绍的公司从事与甲方相同或类似或有竞争冲突的业务,如有违反则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及被要求给予甲方相当于从对方领取一年薪酬的经济补偿,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需全额赔偿。
(十一)乙方对在合同期间得到的有关甲方及其关联公司的情报、信息等商业秘密进行保密,不得将其泄露给任何第三者(亦包括无工作上需要的甲方雇员)。乙方违反保密义务则被视为严重违反本合同,并认为有足够的理由被辞退。此种保密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或期满后的任何时间对乙方仍有约束力。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起诉。